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额敏**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额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3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额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