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额敏**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支付完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额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30元,共计155元,由原告额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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