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石河子分行与被告宋*、芦**、尚**、杨*、何**、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石河子分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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