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鲁木齐市展志铭阳**限公司与江苏华**有限公司、南通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60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南通海**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南通海**限公司06070121500001793银行账户内存款1365000元的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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