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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新疆明**限公司,乌鲁木**开发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三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宋**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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