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三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宋**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南通海**限公司与新疆中**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市展志铭阳**限公司与江苏华**有限公司、南通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华**有限公司与南通海**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何*等六人骗取贷款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司哈密分公司与吴**、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司哈密分公司与郑**、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司哈密分公司与陆**、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倪**诉奥**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