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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乌**务有限公司、全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898.75元(叶**已交),由叶**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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