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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巩雨亭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因与被申请人巩雨亭及原审第三人高建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4)巴*一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贺**申请再审称:巩雨亭虽主张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已经协商解除,但并未提供解除合同的证据。原审中,我提交了两份合同均证实巩雨亭将长势良好的300亩瓜地卖给第三人高建楼,巩雨亭已构成违约,其应返还40万元定金,原审法院未经实地测量,就认定不属同一块土地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23日,再审申请人贺**与被申请人巩雨*签订《伽师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巩雨*将自己位于若羌县瓦石峡乡1657公里处的600亩伽师瓜以l50万元的价格卖给贺**,合同签订之日付40万元定金,2013年9月15日付40万元,9月29日以前付清剩余款项,摘瓜时间定于2013年9月25日。合同签订后,贺**给巩雨*支付定金40万元。后贺**因无能力支付剩余购瓜款项,遂与巩雨*商量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20l3年9月15日,经贺**、巩雨*协商,在证人王*、杜**的参与下双方解除了《伽师瓜购销合同》,巩雨*给贺**退还了l8万元。上述事实有贺**与巩雨*与签订的《伽师瓜购销合同》、证人王*、杜某某的证言存卷为证。2013年9月5目,巩雨*与原审第三人高建楼签订《伽师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巩雨*将自己位于若羌县瓦石峡乡I657公里以北的300亩伽师瓜以77万元的价格卖给高建楼。经原审法院实地查看,巩雨*卖给高建楼的300亩伽师瓜地与巩雨*卖给贺**的600亩伽师瓜地,两块土地相距甚远,并非同一块土地。本案贺**与巩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伽师瓜购销合同》,并约定了后期付款时间,但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第二笔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经证人参与双方协商解除了《伽师瓜购销合同》,巩雨*已给贺**退还部分订金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贺**与巩雨*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伽师瓜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巩雨*与高建楼签订的合同未损害贺**的利益,故不构成违约,贺**要求巩雨*再次返还定金于法无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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