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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