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于2015年7月14日以合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桑**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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