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7月2日以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85元,由原告潘**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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