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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恒*(哈密**责任公司与湖北洲**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洲**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湖北洲**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上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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