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洲**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湖北洲**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上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