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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江汉油**有限公司、殷*新劳务合同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殷*因与被申请人江**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殷*新劳务合同权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4)巴*一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殷*申请再审称: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再审申请人殷*在被申请人**疆项目部承建的塔**二厂组织电焊工、管工等工人从事管沟开挖、管*焊接等工作。双方结算后,江**公司尚欠殷*850000元,江**公司应偿还该债务,二审判决不当,应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殷*提供一张由被申请人殷*新签名和华宸新疆项目部盖章的内容为“今欠殷*2011-2012年在华宸新疆项目部的工资850000元”的欠条并主张被申请**宸公司尚欠其850000元劳务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殷*新及华宸新疆项目部得到授权可代表江**公司对外出具债务凭据及其2011年-2012年实际向江**公司提供了与欠条内容相符劳务工程量的事实,江**公司对欠条内容既不认可又不追认,因此殷*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殷*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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