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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路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宫*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轮台县人民法院(2015)轮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当事人2015年1月11日针对本案借款签订的的经济担保书中保证期限约定的表述未进行审查,认定事实不清;且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号为(2015)轮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案件中存在两份案号不同内容相同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轮台县人民法院(2015)轮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轮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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