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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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