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贺**与巩雨亭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丰**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肥丰**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丰**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韩**、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诉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宫路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李成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