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维**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我公司与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和原审认定我公司与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并判决我公司支付陈**工资等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维**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