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新疆天**有限公司、新疆鲲**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新疆天**有限公司、新疆鲲**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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