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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新疆阿**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诉被告新疆阿**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阿**限责任公司吉木木萨尔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7337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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