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不服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巴人社工伤不认字(2015)5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认可工伤认定的被申请人“库尔**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该主体已不存在,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的事实,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