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不服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2015)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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