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不服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2015)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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