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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王**与中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王**被告中博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库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博置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巴州**法院。2014年8月14日,巴州**法院作出(2014)巴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周**、张**组成合议庭审判。后因人民陪审员周**无法参加庭审,另行由审判员张**、陈*、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4年10月22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7月10日、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孔**,被告中博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王**称,原告于2010年12月在被告处购买了库**X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113平方米,该房屋交工时为毛墙面和毛地面,原告在2011年6月将楼房装修完毕后入住该房屋。2012年4月,原告发现其房屋客厅、餐厅、大、小卧室屋顶局部出现了不同程度裂缝。原告立即要求被告对该房屋屋顶局部出现的裂缝进行处理,但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巴**学会对其房屋相关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混凝土施工缝处理不当所造成的现浇板结构性裂缝,此裂缝会对该房屋的结构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该房屋卫生间和主卧室间漏设的拉梁(XL-4)为抗震拉梁,该拉梁的漏设会对房屋的抗震性能造成一定影响。建议该建筑物的开发商立即责成施工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商议对该房屋的质量缺陷做出加固补强方案,并及时将最终确定的加固补强方案对该房屋进行加固补强处理。为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原告找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原告的房屋进行加固补强,即给该房卫生间和主卧间的漏设的拉梁恢复,如拉梁恢复不了,对卫生间没有拉梁的部位进行加固补强;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维修原告房屋客厅、走廊及卧室、房顶现浇板裂缝;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博置业公司辩称,该栋楼卫生间和主卧间的过梁经过设计变更,设计院在变更中去除了过梁。裂缝系温差原因造成的,不是房屋质量问题。被告出售的该商品房经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多次向原告告知上述情况,表示愿意修复裂缝。但原告拒不配合,过错责任在于原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库尔勒市X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建筑面积113.17平方米,2078元/平方米,总价235167元。2010年9月21日,原告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证。2011年6月,原告将该房屋装修后入住后发现房屋客厅、餐厅、大、小卧室屋顶局部出现了不同程度裂缝,后原告委托巴**学会对其房屋相关质量进行鉴定。2013年1月21日,巴**学会作出《质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屋顶裂缝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装饰石膏过厚所造成的空鼓裂缝,此裂缝表现为不规则裂缝,对房屋结构安全无影响。另一种是由于混凝土施工缝处理不当所造成的现浇板结构性裂缝,此裂缝会对该房屋的结构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该房屋卫生间和主卧室间漏设的拉梁(XL-4)为抗震拉梁,该拉梁的漏设会对房屋的抗震性能造成一定影响;建议该建筑物的开发商立即责成施工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商议对该房屋的质量缺陷做出加固补强方案,并及时将最终确定的加固补强方案对该房屋进行加固补强处理。原告支付鉴定费8000元。庭审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卫生间和主卧室漏建的拉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如存在安全隐患维修费用;涉案房屋客厅、卧室断裂的拉梁原因及修复费用;涉案房屋客厅、卧室墙壁裂缝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准许后,委托新疆中**限公司鉴定。新疆中**限公司接受我院委托后,将鉴定事项“库尔勒市X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卫生间楼板取消XL-4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转委托给了新疆西**计研究院。2015年3月11日,新疆西**计研究院作出《结构复核验算意见》。意见为:库尔勒市X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卫生间楼板取消XL-4后满足结构设计规范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2015年3月25日,新疆中**限公司作出《新疆中远(2014)文鉴字第251号》鉴定书,原告支付鉴定费8000元。鉴定意见为:库尔勒市X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卫生间楼板取消XL-4后满足结构设计规范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客厅、卧室梁无断裂现象,仅抹灰层开裂,修复费用为870元。新疆中**限公司未经我院准许将鉴定事项转委托给新疆西**计研究院,对其鉴定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再次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事项为十项,本院告知其与本案有关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与本案无关的不予准许。事后,原告拒不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另查明,涉案房屋设计单位农二师**任公司于2008年7月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取消了房屋卫生间和主卧室间的拉梁设计;于2013年6月2日出具《取消XL-4的处理意见》,认为取消后经抗震验算满足要求;于2010年3月22日出具《涉案房屋楼板裂缝的处理意见》,裂缝处理方法采用灌浆法,材料采用环氧树脂加玻璃丝布,具体作法详03G611图集E20-25页,施工中严格按照图集中所注方法及要求施工。2008年12月17日,涉案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设计施工图纸、变更通知单、房产证、处理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鉴定结论、《新疆中远(2014)文鉴字第251号》、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额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涉案房屋卫生间和主卧间的拉梁,设计单位农二师**任公司已变更设计,取消该拉梁。设计变更在先,原告购房在后,涉案房屋已验收合格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恢复拉梁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未举证证明取消该拉梁,不符合房屋结构设计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拉梁或对卫生间和主卧间进行加固,本院不予准许。原告单方委托无司法鉴定资质的巴**学会进行鉴定,其作出《质量鉴定报告》,本院不予采信,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新疆中**限公司接受我院的鉴定委托后,未经我院准许将鉴定事项转委托给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并按照其作出的《结构复核验算意见》作出《新疆中远(2014)文鉴字第251号》鉴定书,对其鉴定书本院不予采信,收取的鉴定费8000元应当退还原告。涉案房屋出现的裂缝,被告应按设计单位出具的处理意见进行维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朱**、王**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X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的裂缝按照设计单位农二师**任公司出具的处理意见,采用灌浆法进行修复。

二、驳回原告朱**、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750元,由被告新**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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