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被告岳*、被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原起诉标的306000元,收案件受理费589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应给原告退费5865元,由原告负担25元,给原告退还58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