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与王**、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牛**因与被申请人王**、江苏南**建建设**公司(简称南**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牛士苍申请再审称:山**联合会个人登记表及会员登记表可证实王**系南通六建的工作人员;(2012)昌中民二初字第023号民事调解书、(2012)昌中民二初字第040号民事调解书可证实王**系南通六建的工作人员,王**出具欠条属于职务行为,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士苍主张王**向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南**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其向原审法院出具了山**联合会个人登记表及会员登记表,该表反映王**系南**建的项目经理、采购经理,南**建新疆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但该表系复印件,南**建对该表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不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妥。牛士苍还向原审出具了(2012)昌中民二初字第023号民事调解书、(2012)昌中民二初字第040号民事调解书。该二份民事调解书证明王**参与诉讼是经过南**建授权委托的,但不能证明南**建授权委托王**向牛士苍购买本案涉案建材。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王**有权代表南**建向牛士苍购买材料,王**的行为不属职务行为,原审法院认定王**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判令南**建不承担民事责任,王**个人承担偿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牛士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牛士苍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