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蔡**、乌什县**限责任公司、乌什县**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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