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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蔡**、乌什县**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蔡**、乌什县**限责任公司、乌什县**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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