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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王* 、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克拉**人民法院(2014)克**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江**司申请再审称:王**未取得我公司授权与王*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故王*未取得该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委托权,导致代理协议无效,王*亦不存在超越权利签订合同的问题。王*不具备涉案工程经营承包权所产生的委托权,我公司追认克拉玛依项目部与王*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主体合法,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王*系我公司员工,该协议应属内部承包的有效协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工程项目管理协议》无效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向江**司克拉玛依项目部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由王*全权代表其本人处理与该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而该事实在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中予以载明,该指令书还载明“2012至2013年期间王*系按照王*的授权进行施工”。在授权委托书及限期改正指令书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能够证实王*系王*在工地管理施工的代理人,而不是江**司的项目经理。虽然江**司提供了2013年3月1日其与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但该合同书“王*”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且王*对该合同书不予认可。江**司提供的中**行电子回单、建设施工合同,不足以证明王*系江**司职工。2015年6月25日江**司与王*签订的协议,亦不能证明王*与江**司之间的协议属于内部承包关系。最**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作为并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与江**司克拉玛依项目部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江**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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