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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奎屯翎兰**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奎屯翎兰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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