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贺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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