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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郭**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885元(董**已交),本院减半收取3942.50元由董**承担,余款3942.50元由本院退还董**。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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