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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晨**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以下简称一二九团)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司)、原审第三人新疆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七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二九团的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晨**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曦,原审第三人农业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七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99元,退还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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