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阿**盛金信银通**限公司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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