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宁**为与被上诉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胡**、宁**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8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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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