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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2014年9月29日,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约定2014年10月29日偿还。被告将其所有的城区X小区XX栋XXX号房产作为借款抵押。但时至今日,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6000元(自2015年10月4日计算至2016年2月4日,按年息24%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

被告邹**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6000元,合计216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2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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