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马**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上诉人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及上诉人马**于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上诉人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上诉人刘**已预交50元,上诉人马**已预交1732.90元),上诉人刘**已交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刘**承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刘**,上诉人马**已交1732.90元,本院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马**承担,余款1707.90元由本院退还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