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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马**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马**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马**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785.97元(上诉人吴**已预交50元,上诉人马**已预交1735.97元),上诉人吴**已交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吴**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吴**,上诉人马**已交1735.97元,本院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马**负担,余款1710.97元由本院退还马**。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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