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明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委托代理人阿**·艾合买提,被告吴**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起诉称,2005年3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9,700元的肥料,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05年10月底一次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肥料款9,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吴**答辩称,欠款属实。但双方约定2005年10月底付清欠款,其后原告一直没有找被告要过这笔钱,现已过去10年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经审查明,2005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肥料款9,7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于同年10月底将该款付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欠条,原、被告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告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10年后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辩解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否认在此期间原告向其主张过权利,庭审中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原告现已丧失胜诉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