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徐**、被告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邮寄送达费66.6元,合计143.6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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