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诉被告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以与被告徐**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邮寄送达费66.6元(已减半收取),合计319.6元,由原告陈**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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