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新疆渝江华**吐鲁番分公司、新疆渝江**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54元,由原告贾**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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