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新疆渝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新疆渝江华**吐鲁番分公司、新疆渝江**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54元,由原告贾**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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