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徐**、被告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邮寄送达费66.6元,合计432.6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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