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二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故,上诉人蔡*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