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诉被告徐*泉、被告徐*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邮寄送达费66.6元,合计119.6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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