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热*·阿**、穆*·马*为与被上诉人那沙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代理审判员常*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热*·阿**及其委托代理人阿**·艾孜买提、上诉人穆*·马*的法定代理人热*·阿**及其委托代理人阿**·艾孜买提、被上诉人那沙丁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热*·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