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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马**、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马**、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静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被告马**以其弟承包土地急需用款为由,先后于2013年12月24日、2014年1月5日,从原告刘**处借款136000元和136000元,合计272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二份,被告杨**为此提供担保。均约定借款期限一年,逾期付款利息按日利率为10%计算。借款到期后,刘**多次要求马**、杨**还款,但二人均未还款,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马**向刘**支付借款本息2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6000元【本金100000元×24%×12个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本金100000元×24%×11个月(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合计318000元,杨**为此承担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投递费由马**、杨**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刘**所述与事实不完全相符。马**向马**借款本金为200000,借期内利息为年36%过高,逾期付款利息为日10%,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马**对刘**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应当按年24%计算。

被告杨*全辩称:刘**所述与事实不完全相符。马**向刘**借款属实,杨*全为此承担担保亦属实,但签订借款协议时,马**说有房屋作抵押。借期内马**曾有意向刘**偿还部分欠款,但刘**称约定还款日未到,拒绝马**的还款请求。借款到期后,杨*全多次督促马**还款,但马**又与刘**在未征得杨*全同意的情况下,重新达成借款协议,故杨*全不应当再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以其弟承包土地急需用款为由,先后于2013年12月24日、2014年1月5日,从原告刘**处借款136000元和136000元,合计272000元,其中本金分别为100000元和100000元,借期内利息分别为36000元和36000元,被告杨**自愿为此提供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二份,约定借款期限均为一年,逾期付款利率为日10%,未约定保证方式、范围及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马**向刘**借款,杨**自愿为此提供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协议。故刘**要求马**支付借款本金合计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刘**要求马**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约定均利率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按照96000元(200000元×24%×2年(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予以支持。杨**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杨**辩称,刘**与马**在未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还款日期,导致欠款至今未还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合计296000元;

二、被告杨**对上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合计29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318000元,结案标的额296000元。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投递费96元,合计3131元,由原告刘**负担219元,被告马**、杨**共同负担2912元(原告已交费用3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交纳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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