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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熊**、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熊**、原审被告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被上诉人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本案上诉人王**与原审被告陶**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基本事实不清,且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新疆北屯**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案诉讼。因此,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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