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福海县**责任公司、北屯**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因被申请人福海县**责任公司、北屯**限公司拖欠其货款共计3000余万元未能按期还款,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福海县**责任公司在其库房存放的价值为800万元的1600吨三道眉食葵及位于福海县工业园区的价值为2000万元的五套房产。担保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供销合作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与保全价值相当的房产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福海县**责任公司在其库房库存的三道眉食葵1600吨;

查封被申请人福海县**责任公司位于新疆

福海县工业园区纬二路以北,经四路(220KV克齐线)以西1幢101号办公用房(房屋产权证编号:福房权证福海字第002297号)及土地使用权、2幢101号厂房(房屋产权证编号:福房权证福海字第002298号)及土地使用权、3幢102号厂房(房屋产权证编号:福房权证福海字第002299号)及土地使用权、4幢103号厂房(房屋产权证编号:福房权证福海字第002300号)及土地使用权、5幢104号厂房(房屋产权证编号:福房权证福海字第002301号)及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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