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恒**限公司与徐*,纪俊娥,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纪俊娥因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精**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精民二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纪俊娥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纪俊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纪俊娥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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