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国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退给原告6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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