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运输、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莫小*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叶*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审被告人莫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凡**、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莫小*及其辩护人长春、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叶城县人民法院(2014)叶*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叶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