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莫小*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叶*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审被告人莫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凡**、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莫小*及其辩护人长春、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叶城县人民法院(2014)叶*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叶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