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成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20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7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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