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有限公司与和静兴合惠农**公司天鹅湖路致和农资经销店、和静兴合惠农**公司、张**、张**、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程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的原告新疆爱农仕**公司诉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公司天鹅湖路致和农资经销店、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公司、被告张**、被告张**、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九十天内无法结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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