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爱农仕**公司诉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公司天鹅湖路致和农资经销店、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公司、被告张**、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四被告价值213632.4元的财产,且原告提供了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或查封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公司天鹅湖路致和农资经销店、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公司、被告张**、被告李**价值213632.4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